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浙1002民初7592号
原告:张仙德,男,196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
委托代理人:王鑫,浙江海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山水环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句容市长江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0732264984U。
法定代表人:姚锁坤。
被告:台州同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九峰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37570653836。
法定代表人:卓从法。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仙德与被告江苏山水环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同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仙德于2016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仙德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诉权的正当行使,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仙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74元(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仙德负担。
审 判 员 郑楚楠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 蔡美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