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同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张仙德与江苏山水环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同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浙1002民初7592号
原告:张仙德,男,196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
委托代理人:王鑫,浙江海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山水环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句容市长江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0732264984U。
法定代表人:姚锁坤。
被告:台州同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九峰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37570653836。
法定代表人:卓从法。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仙德与被告江苏山水环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同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仙德于2016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仙德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诉权的正当行使,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仙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74元(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仙德负担。
审 判 员 郑楚楠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 蔡美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