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同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书)稿纸
发文字号:(2010)浙台民受终字第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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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稿:***
份数:8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浙台民受终字第32号
上诉人:台州市鼎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区××街道横街××室。
法定代表人:卓某某。
上诉人台州市鼎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服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2010)台路民受初字第5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台州市鼎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称,上诉人持有**出具的借条,主张的是上诉人与**之间的借贷关系,不是***与**之间的借贷关系。上诉人的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与(2009)台路商初字第972号审理的主体、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均不同,不属于一事不再理范畴。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定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起诉状称,自己持有**出具给***的借条,享有该借条债权人的权利。但本案与上诉人起诉**和***,原审法院作出判决的(2009)台路商初字第972号民事判决属于相同的事实。上诉人再次以自己持有该借条起诉**,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得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金立友
审判员***
二〇一一年一月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代书记员*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