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易始通达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易始通达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金路通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11财保303号
申请人:北京易始通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北三环中路6号1幢7层70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金路通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凯旋大街建设路18号-E293。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金路通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在北京市房山区交通局的债权4462050元(停止对被申请人北京金路通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支付)。保全金额4462050元。申请人以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保单号20264048520190000022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金路通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在北京市房山区交通局的债权4462050元(停止对被申请人北京金路通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支付)。
保全费五千元,申请人已交纳。
申请人应于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不申请仲裁的,申请人应当及时申请解除保全;申请人未及时申请解除保全的,应当赔偿被保全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