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默顿快速电梯有限公司

苏州默顿快速电梯有限公司与***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509执7184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默顿快速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桃源镇梵香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王锡林,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83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响水县。
申请执行人苏州默顿快速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20)苏0509民初529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苏州默顿快速电梯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19340.00元,执行费1690.00元。
本案执行过程如下:
1、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失信告知书、限制消费告知书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
2、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进行高消费。
3、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了保证案件的执行效果,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多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但均未收到实际效果。
4、本院向苏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情况,本院裁定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苏州太湖国家旅游度假村伍相花园29幢202室不动产【权证号:苏(2017)苏州市不动产权第6002732号】(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21年4月27日起至2024年4月26日止),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续封申请,否则查封期限届满后该项查封措施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申请执行人承担。因该不动产被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2019)苏0507民初6241号案件首轮查封,且设定多轮抵押,故本院暂时不予处置。
5、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对案件执行情况进行告知,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有效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日后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后再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执行标的119340.00元,执行到位0元。执行费1690.00元,缴纳0元。
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财产查询回执、调查材料、执行约谈电话笔录等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院裁定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苏州太湖国家旅游度假村伍相花园29幢202室不动产【权证号:苏(2017)苏州市不动产权第6002732号】(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21年4月27日起至2024年4月26日止),因该不动产被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2019)苏0507民初6241号案件首轮查封,且设定多轮抵押,故本院暂时不予处置。此外,本案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有效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故本案已符合程序终结执行的条件,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风险责任和程序终结执行的相关规定及救济途径。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健
审判员 王 坚
审判员 周金玲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珂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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