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默顿快速电梯有限公司

苏州默顿快速电梯有限公司与莱芜市信达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09民初7469号
原告苏州默顿快速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桃源镇梵香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浔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超,浙江浔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莱芜市信达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芜市经济开发区文化北路北首(翰林酒店北邻)。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默顿快速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莱芜市信达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默顿快速电梯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默顿快速电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默顿快速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77元,由原告苏州默顿快速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