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211执5892号之三
申请人:***亿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大连原野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高淼。
关于***亿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大连原野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高淼买卖合同纠纷,因履行完毕,故解除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大连原野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高淼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田 艳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蔡秀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