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03民初4550号
原告:哈尔滨市新德邦墙板厂,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向阳乡向阳村。
经营者:方祥旭。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雷,黑龙江北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原野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凌水镇栾金村。
法定代表人:高淼。
原告哈尔滨市新德邦墙板厂与被告大连原野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哈尔滨市新德邦墙板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25元,由原告哈尔滨市新德邦墙板厂负担。
审判员 孙晓君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頔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