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92民初22号
原告:大连原野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凌水镇栾金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47881598T。
法定代表人:高淼,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少先,北京金诚同达(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2102201910096510。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湘怡,北京金诚同达(大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务管理局,住所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长兴路6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210200669239638B。
法定代表人:谢田全,该局局长。
原告大连原野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后,原告大连原野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大连原野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孔晓斐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