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113民初2354号
原告:双城市三有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双城区工厂路2号。
法定代表人:刘勤。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志伟,男,198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双城市三友水泥有限公司兼职业务员,现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被告:大连原野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朝阳街51号。
法定代表人:高淼,职务:总经理
被告:石某。
原告双城市三有水泥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原野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石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因双方已庭外和解。故原告双城市三有水泥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双城市三有水泥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双城市三有水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45.00元,由原告双城市三有水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丽丽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李阅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