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原野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大某某盛金园林机械有限公司、大连原野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211民初4165号 申请人:大***盛金园林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1L6843211XY,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丰收路7A-3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大连原野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47881598T,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 法定代表人:高淼。 被申请人:高淼,男,1963年8月30日生,户籍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 申请人大***盛金园林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大连原野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高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受理。申请人大***盛金园林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大连原野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高淼名下银行存款14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担保人***以其名下车牌号为辽BV××**的小型普通客车为上述财产保全提供担保,保证因查封错误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赔偿责任。 经审查,申请人大***盛金园林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大连原野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高淼名下银行存款1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名下车牌号为辽BV××**的小型普通客车。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