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讯网通信发展有限公司

广州讯网通信发展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天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6)粤7101行初2296号
原告:广州讯网通信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林和街25号中怡城市花园A幢2502房,组织机构代码743559219。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东法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法拯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广州市天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牌东路117号,组织机构代码00750851X。
法定代表人:*泽润,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李鸽,该局工作人员。
被告: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连新路43号,组织机构代码696927671。
法定代表人:**,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该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男,196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武陡县。
委托代理人:**才,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讯网通信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讯网通信公司)不服被告广州市天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天河区***)、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及第三人***工伤认定决定及复议决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受理后,向被告及第三人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1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被告天河区***的委托代理人**、李鸽,被告市***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讯网通信公司诉称:第三人***是原告工地员工。2015年1月2日,第三人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经广东省水电医院就诊后出院。第三人已就交通损害赔偿与肇事车主及保险公司进行诉讼并领取判决书。2015年12月15日,第三人委托代理人以《工伤认定申请表》的书面形式向被告天河区***提出工伤申请,被告天河区***于2016年4月26日作出穗天人社工伤认[2016]004109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第三人在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受伤的情形为工伤。2016年4月26日,原告向被告市***申请行政复议,被告市***于2016年8月15日作出穗人社复案字[2016]第5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被告天河区***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经向第三人工友调查得知:第三人发生交通事故时并非在下班途中。其下班后与工友结伴自行外出吃饭,饭后仍未回到住处,而是前往汽车城大道凤馨苑的某银行办事,事情办妥回住处途中因逆行而发生交通事故(因肇事司机逃逸而负全责)。原告认为:两被告以《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认定第三人构成工伤认定事实错误,理由如下:一、被告天河区***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将第三人前往汽车城大道凤馨苑的某银行办事和从该银行回住处的途中也认定为吃完饭回单位宿舍途中是不合理的,而被告市***据此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也是不合理的,第三人的受伤并不是在上下班途中,不能认定为工伤。二、交通事故发生时间和地点不是在上下班途中的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第三人17时30分下班,按合理的时间,第三人吃完饭后应在19时左右回到单位宿舍,但发生事故时间是在19时30分。第三人饭后按理应从原路返回宿舍,但发生事故的地点不在该路上。三、上述事实有第三人工友的证言证明,而被告市***在《行政复议决定书》中称“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提出的主张,却无任何有效证据予以证明。对此,本局不予采纳”明显错误。综上,第三人的情况不属于工伤,请求法院:一、撤销被告天河区***作出的穗天人社工伤认[2016]004109号《工伤认定决定书》;二、撤销被告市***作出的穗人社复案字[2016]第5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被告天河区***辩称:2015年12月15日,第三人委托律师**才向被告天河区***提交有关第三人工伤认定的书面申请材料称:2015年1月02日19时27分左右,第三人在单位工地下班回公司宿舍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被告天河区***依法立案后即展开调查,查明:原告是2002年10月10日在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的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广州市天河区林和街25号中怡城市花园A幢2502房,法定代表人为***。第三人2013年2月进入原告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原告未为第三人参加社会保险。2015年1月2日19时27分,第三人下班后在公司附近吃完饭回单位宿舍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第三人在此次事故中不承担责任。2015年1月28日,第三人伤情经广东省水电医院诊断为:1、右股骨中下段骨折;2、右胫腓骨上段骨折;3、右侧第37肋骨骨折;4、C6、7棘突骨折;5、蛛网膜下腔出血;6、头皮、下颌部挫裂伤;7、颜面部、四肢等多处软组织挫擦伤;8、双侧胸腔积液;9、双侧额颞顶部硬膜下积液。第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条和《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之规定,被告天河区***依法具有管理本辖区内劳动工作、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以及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法定职权。第二、原告与第三人对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均没有异议,被告天河区***依法予以确认。第三、原告认为第三人发生交通事故不是在下班途中,被告天河区***不予认可。据调查查明,原告并未在第三人上班的工地开设饭堂供员工就餐,也未提供固定的就餐地点供员工就餐,第三人及同事下班后需自行外出就餐再返回单位宿舍休息。2015年1月2日19时27分左右,第三人和同事***下班后在单位附近餐馆吃完晚饭后回单位宿舍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六条的规定,本案中,第三人下班后吃饭回宿舍属于在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第三人发生交通事故的地点在单位宿舍附近,属于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符合法释[2014]9号第六款的规定。第四、2015年1月2日19时27分左右,第三人下班后在单位附近吃完饭回单位宿舍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应认定为工伤。被告天河区***据此于2016年04月26日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作出穗天人社工伤认〔2016〕004109号《工伤认定决定书》,并依法于5月3日和5月12日送达第三人和原告。综上所述,被告天河区***对第三人的工伤认定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法院予以维持。
被告市***辩称:一、被告市***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穗人社复案字〔2016)第50号)所认定的事实清楚。原告因不服被告天河区***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穗天人社工伤认〔2016〕004109号),于2016年6月24日向被告市***申请行政复议。被告市***受理后即依法进行审理,并于2016年8月15日作出维持被告天河区***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穗天人社工伤认〔2016〕004109号)的决定。二、被告市***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穗人社复案字〔2016第50号)程序合法、适用法规正确。被告市***在2016年6月24日收到原告申请复议的材料后,当场出具《收件回执》。经初步审查后于当月29日向原告发出《行政复议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向被告天河区***发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答复通知书》。被告市***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天河区***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所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符合法定管理权限,应予以维持;原告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提出不应当认定第三人为工伤的主张,却无任何有效证据予以证明,被告市***不予釆纳。因此,被告市***于2016年8月15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一)项规定,作出维持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并依法分别于2016年8月22日、24日直接送达被告天河区***和原告。综上所述,被告市***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所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符合法定管理权限,请法院依法予以维持,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判令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第三人***述称:2015年1月2日那天第三人是18点15分左右下班,下班后第三人及其他工人将在工地干活的用具装上车,步行去工地附近吃饭,吃完饭后就回公司统一租赁的宿舍,在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当时因第三人及工友是第一次去公司租赁的宿舍,也不知道准确位置,边走边找,没有去过任何银行。第三人在下班后返回公司宿舍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是合理的时间和路线,应认定为工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第三人是原告的员工。2015年1月2日19时27分第三人在下班后回单位宿舍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第三人在此次事故中不承担责任。经广东省水电医院诊断为“1.右股骨中下段骨折;2.右胫腓骨上段骨折;3、右侧第37肋骨骨折;4、C6、7棘突骨折;5、蛛网膜下腔出血;6、头皮、下颌部挫裂伤;7、颜面部、四肢等多处软组织挫擦伤;8、双侧胸腔积液;9、双侧额颞顶部硬膜下积液。”2015年12月15日,第三人向被告天河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被告天河区***受理后,于2016年1月7日向原告公司注册地邮寄了《举证告知书》,该邮件因找不到收件人退回原告。2016年1月22日,被告天河区***以案件案情复杂,原告现不在注册地办公,举证通知书无法送达,需公示送达为由作出穗天人社工伤个中[2016]5号《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该通知书于2016年1月25日送达第三人。随后,被告天河区***在人民日报向原告公告送达了《举证告知书》,同年4月26日被告天河区***作出穗天人社工伤认[2016]004109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为第三人的受伤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认定为工伤,该《工伤认定决定书》分别于2016年5月3日和5月12日送达给第三人和原告。原告不服,于2016年6月24日向被告市***申请行政复议,被告市***于当日受理,同月29日向原告发出《行政复议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向被告天河区***发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答复通知书》。被告市***于2016年8月15日作出穗人社复案字[2016]第5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维持了被告天河区***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并于2016年8月22日交换送达给被告天河区***,于8月24日直接送达给原告。原告不服,诉至本院。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在庭审中的陈述,原告提供的《工伤认定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及送达回证、情况说明三份(马某、吉某、干某)、路线图、第三人身份复印件、商事登记信息、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两被告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现场照片五张;被告天河区***提供的第三人工伤申请材料、医疗诊断证明、商事登记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举证告知书》、EMS快递单、退件回执、《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人民日报登报公告、《工伤认定决定书》及EMS快递单、快递查询记录及送达回证;被告市***提供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收件回执》、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行政复议案件受理通知书》、《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答复通知书》、送达回证、《行政复议决定书》及送达回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证人冯某在庭审中的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被告天河区***具有受理职工工伤认定申请及作出职工工伤认定的法定职责。
本案中,第三人在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其受伤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被告天河区***根据查明的事实,作出认定第三人所受伤害为工伤的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被告市***通过全面审查被告天河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维持被告天河区***工伤认定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对于原告称第三人并非在合理的时间和合理的路线受伤,不能认定为工伤。第三人是否在合理的时间及路线受到伤害,应综合考虑下班目的、路途方向、距离远近及时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原告在下班后吃完饭回单位宿舍,应属于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途中,原告的主张没有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对于《举证通知书》的送达问题。原告称在第三人申请工伤认定时,其已不在注册地办公,直至今年11月才变更注册地址,被告天河区***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下,采用在人民日报登报送达,程序合法。
综上,被告天河区***作出的穗天人社工伤认〔2016〕004109号《工伤认定决定书》和被告市***作出的穗人社复案字〔2016〕第5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原告要求撤销上述《工伤认定决定书》和《行政复议决定书》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七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广州讯网通信发展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50元,由原告广州讯网通信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审判长姜巧玲
人民陪审员谢见日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