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吉丽园林有限公司

某某*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自某某园林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303财保8号之一
申请人:*****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蒲彩均。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斌,四川洪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自***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
法定代表人:黄宗汉。
申请人*****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自***园林有限公司价值21008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了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公司的保单(保单号:XXX)作为本案财产保全的担保。申请人*****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请求对被申请人自***园林有限公司在中国XXX支行账号XXX采取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自***园林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0080元(开户行:XXX,账号:XXX)。
本裁定查封期限届满如需继续保全的,应在裁定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由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并应提供担保。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罗霜婷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罗 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