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983执保658号
申请人:黄骅市超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神华大街华馨家园8号楼4号车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3MA0CPCAM0M。
法定代表人:刘炳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军平,河北子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宏涛,河北子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华清博雅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西路8号院1-4号楼1层410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5923492217。
法定代表人:陈金光,总经理。
申请人黄骅市超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北京华清博雅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600000元进行保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黄骅市超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黄骅市超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华清博雅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6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需要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周洪利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泽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