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清博雅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国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华清博雅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8民初48330号
原告:青岛国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瑞昌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丁香鹏,董事长。
被告:北京华清博雅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 京 市 海淀区 上地西路 8 号院 1-4 号楼 1 层 4102-1。
法定代表人:陈金光, 董事长。
原告青岛国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华清博雅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日立案。原告青岛国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青岛国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徐立平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思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