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811民初10334号
原告:济宁嘉隆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任城区翠都国际商务中心酒店及商业裙****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MA3MT54501。
法定代表人:苏贝,经理。
被告:北京华清博雅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西路**院**楼**4102-1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5923492217。
法定代表人:陈金光,
被告:北京华清博雅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住所地任,住所地任城区阜桥辖区兴唐金茂大厦****房信用代码91370811MA3M5X8X0B。
负责人:游泳,经理。
原告济宁嘉隆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华清博雅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华清博雅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宁嘉隆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宁嘉隆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500元,由原告济宁嘉隆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朱 建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辛忠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