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清博雅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任丘市工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北京华清博雅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982财保17号
申请人:任丘市工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任丘市燕山道新建商业房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2585431972F。
法定代表人:王亚东,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北京华清博雅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西路8号院1-4号楼1层410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5923492217。
法定代表人:陈金光,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任丘市工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华清博雅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人任丘市工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华清博雅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魏公村支行(账号:3212********)存款131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相应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华清博雅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魏公村支行(账号:3212********)存款131万元。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任丘市工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俊峰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丛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