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湘0103民初6970号之二
原告:湖南齐拓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建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文欢、孙洁,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慈利县城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聂金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勇,男,1966年5月12日出生,汉族。
被告:湖南省慈利县建筑工程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志远。
被告:张家界宝居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夏慈徽。
原告湖南齐拓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慈利县城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慈利县建筑工程总公司、张家界宝居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6日立案。原告湖南齐拓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齐拓钢铁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齐拓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51518元,减半收取计25759元,由原告湖南齐拓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李学军
人民陪审员 郑 琳
人民陪审员 郑少芳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肖娅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