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利县城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恒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慈利县城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湘0103民初6980号之一
原告:湖南恒运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谭志雄。
委托诉讼代理人:卿泽娟,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嘉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岳飞。
原告湖南恒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嘉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4日立案。原告湖南恒运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恒运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恒运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5335元,减半收取计2668元,由原告湖南恒运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李学军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肖娅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