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湘0981民初1586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湖南德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即代为提起诉讼,代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调解、和解,代为申请诉讼保全,代为签收法律文书。
委托代理人,湖南德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诉讼代理。
被告:慈利县城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聂金桂。
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受理原告***与被告慈利县城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余清香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肖晓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