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利县城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长沙诚信建筑施工有限公司、张家界宝居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湘08民终84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0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慈利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华,湖南风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长沙诚信建筑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一段758号和庄公寓A区1号栋610房。
法定代表人:许卫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国恩,男,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岚兰,湖南天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张家界宝居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慈利县零阳镇白公城居委会白公城北路与官桥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夏慈微,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致群,湖南湘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慈利县城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慈利县零阳镇建设路07号。
法定代表人:聂金桂,总经理。
原审被告:湖南省慈利县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慈利县)零阳镇西街九十三号。
法定代表人:唐志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三林,湖南风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熊界,男,196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汨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卓育伊,湖南慈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长沙诚信建筑施工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张家界宝居置业有限公司、慈利县城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慈利县建筑工程总公司、熊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2017)湘0821民初29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就案涉鉴定报告未通知鉴定人员出庭接受各方当事人质询,现各方当事人对鉴定报告内容解读不一致,致相关事实不清;另涉案保证金交接事实不清,难以判断80万元保证金是否应由***退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2017)湘0821民初295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4086.18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刘利利
审 判 员 肖昌全
审 判 员 杨 芳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樊江山
书 记 员 郭茎松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