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某股份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02执保1319号之二
申请人: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高塍镇工业集中区(胥井村)。
法定代表人:王鹏鹞,董事长。
被申请人:淄博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寨里镇黑旺村。
法定代表人:柳某,总经理。
申请人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淄博某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0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淄博某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宋作岩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 助理  孙运超
代理书记员  鲁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