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凌置环保工程有限公司、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等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982财保5号 申请人:上海凌置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新寺镇骑塘村12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734063369M。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高塍镇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03530323W。 法定代表人:**鹞。 二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节能**(**)清洁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市**市龙安开发区纬五路和经四路接口(涵头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82315785084F。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凌置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中节能**(**)清洁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位***市龙安开发区××路××号的不动产。申请人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担保函提供担保。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中节能**(**)清洁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位***市龙安开发区××路××号的不动产[权证号:闽(2020)**市不动产权第0011745号],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上海凌置环保工程有限公司、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 附注: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 第一百七十一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审查。裁定正确的,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 官方微信官方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