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安迅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天津胜雄建设有限公司与天津安迅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6民初32号
原告:天津胜雄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杨北公路北火潦洼-01。
法定代表人:陈新雄,总经理。
被告:天津安迅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海路**泰达中小企业园**楼**房屋。
原告天津胜雄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安迅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天津胜雄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薛淑霞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丁腾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