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2223财保4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内蒙古海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2201MA0N0B0K1J。
法定代表人:赵某,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绰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北亚樯建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23585462736L。
法定代表人:庞某,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圣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湖北亚樯建设有限公司与内蒙古海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作出(2020)内2223财保4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内蒙古海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列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1.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兰浩特市支行开立的银行账户,账号为:×××,冻结金额1400000元;2.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扎赉特旗支行开立的账户,账号为:×××,冻结金额650000元;3.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扎赉特旗支行开立的账户,账号为:×××-000000002,冻结金额30000元;4.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扎赉特旗支行开立的账户,账号为:×××,冻结金额650000元;5.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扎赉特支行开立的账户,账号为:×××,冻结金额37155.40元。查封内蒙古海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的位××旗的下列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1.住宅××楼,建筑面积97.73平方米;2.住宅××楼,建筑面积97.73平方米;3.住宅××楼,建筑面积106.49平方米;4.住宅××楼,建筑面积139.81平方米;5.住宅××楼,建筑面积99.4平方米;6.住宅××楼,建筑面积99.4平方米;7.住宅××楼,建筑面积87.34平方米;8.住宅××楼,建筑面积87.34平方米;9.住宅××楼,建筑面积87.34平方米;10.住宅××楼,建筑面积87.34平方米;11.住宅××楼,建筑面积87.34平方米;12.住宅××楼,建筑面积87.34平方米。13.住宅××楼,建筑面积99.4平方米;14.住宅××楼,建筑面积99.4平方米;15.住宅××楼,建筑面积87.34平方米;16.住宅××楼,建筑面积87.34平方米;17.住宅××楼,建筑面积99.4平方米;18.住宅××楼,建筑面积117.2平方米;19.住宅××楼,建筑面积102.77平方米;20.住宅××楼,建筑面积117.2平方米;21.住宅××楼,建筑面积126.16平方米;22.商业1号楼101室,建筑面积174.22平方米;23.商业1号楼102室,建筑面积143.97平方米;24.商业1号楼103室,建筑面积163.56平方米;25.商业1号楼104室,建筑面积133.31平方米;26.商业1号楼105室,建筑面积143.97平方米;27.商业1号楼106室,建筑面积174.22平方米;28.商业6号楼101室;建筑面积174.22平方米;29.商业6号楼102室,建筑面积143.97平方米;30.商业6号楼103室,建筑面积163.56平方米;31.商业6号楼104室,建筑面积133.31平方米。解除保全申请人内蒙古海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提供其公司名下的的位××旗车库,建筑面积20.52平方米;4-120号车库,建筑面积20.52平方米;4-121号车库,建筑面积20.52平方米;4-122号车库,建筑面积15.22平方米;4-123号车库,建筑面积15.55平方米;4-124号车库,建筑面积20.52平方米;4-125号车库,建筑面积20.52平方米;4-126号车库,建筑面积15.55平方米;4-127号车库,建筑面积15.55平方米;4-128号车库,建筑面积20.52平方米)作为担保,请求解除对内蒙古海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列账户(1.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扎赉特旗支行账号:×××,金额650000元;2.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扎赉特支行账号:×××,金额37155.40元)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内蒙古海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了不影响公司正常开展经营业务,以提供担保财产的方式请求解除对其两个银行账户的冻结,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裁定如下:
一、查封内蒙古海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的位××旗的下列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1.4-119号车库,建筑面积20.52平方米;2.4-120号车库,建筑面积20.52平方米;3.4-121号车库,建筑面积20.52平方米;4.4-122号车库,建筑面积15.22平方米;5.4-123号车库,建筑面积15.55平方米;6.4-124号车库,建筑面积20.52平方米;7.4-125号车库,建筑面积20.52平方米;8.4-126号车库,建筑面积15.55平方米;9.4-127号车库,建筑面积15.55平方米;10.4-128号车库,建筑面积20.52平方米;
二、在本裁定第一项财产实际查封后,解除对内蒙古海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列账户(1.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扎赉特旗支行账号:×××,金额650000元;2.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扎赉特支行账号:×××,金额37155.4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吕阳发
审判员 ***
审判员 宫文星
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