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亚樯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北亚樯建设有限公司、某某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津0112民初493号之一
原告:***,男,1969年1月26日出生,汉族,职业,住天津市津南区。
被告:湖北亚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崇阳县天城镇隽北大道1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23585462736L。
法定代表人:庞维哲,经理。
被告:***,男,1976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高碑店市和平西路95号副7号养生路工区。
***与湖北亚樯建设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800元、保全费2620元,合计6420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审判员*好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白亚鑫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