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亚樯建设有限公司

武汉市昌盛建筑施工有限公司、湖北亚樯建设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民特117号
申请人:武汉市昌盛建筑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汉南大道458号。
法定代表人:万储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彩霞,湖北德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北亚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雄楚大街357号华瑞大厦1栋A单元16层03室。
法定代表人:庞维哲。
被申请人:**,男,1987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崇阳县。
申请人武汉市昌盛建筑施工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亚樯建设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人武汉市昌盛建筑施工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武汉市昌盛建筑施工有限公司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武汉市昌盛建筑施工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本案申请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武汉市昌盛建筑施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赵 鹏
审判员 吴建铭
审判员 陶 歆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王星戈
书记员黄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