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亚樯建设有限公司

天津市林莆商贸有限公司与湖北亚樯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津0112民初7122号
原告:天津市林莆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津南区小站迎新木材市场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湖北亚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湖北省咸宁市崇阳县天城镇隽北大道102号。
法定代表人:庞维哲,总经理。
原告天津市林莆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亚樯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林莆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27元、保全费2437元,由原告天津市林莆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