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津0112执保2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
被执行人:湖北亚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崇阳县天城镇隽北大道1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23585462736L。
法定代表人:庞维哲,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湖北亚樯建设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在价值420000元以内予以查封(或扣押、冻结)。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在处理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人执行(诉讼)保全一案,经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的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湖北亚樯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420000元。
二、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19年1月17日起至2020年1月16日止。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