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亚樯建设有限公司

天津市林莆商贸有限公司、湖北亚樯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津0112执保197号
申请人:天津市林莆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津南区小站迎新木材市场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300508412T。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湖北亚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湖北省咸宁市崇阳县天城镇隽北大道1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23585462736L。
法定代表人:庞维哲,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北亚樯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83508元,冻结期限一年,自2018年9月4日至2019年9月3日。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