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406执7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淮南恒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淮南市田家庵区朝阳街道华声苑小区32栋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5757470926。
法定代表人:赵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本院在执行淮南恒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2020)皖0406民初1587号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淮南恒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赔偿款共142400元。
本院于2021年01月11日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2021)皖0406执71号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登记、证券等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有1700元,已被本案扣划;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皖D×××××汽车一辆。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同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淮南恒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苏云平
审判员 冯旭敏
审判员 倪 刚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梦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