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恒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淮南恒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403民初4313号

原告:***,男,1965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道帮,安徽源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吉洪,安徽源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南恒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淮南市田家庵区朝阳街道华声苑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5757470926.

法定代表人:赵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智伟,安徽志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中建四局第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洞山中路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50220463X。

法定代表人:李毅,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受理了原告***与被告淮南恒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中建四局第六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杨 勇

人民陪审员 李 云

人民陪审员 丁玖梅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靖怡

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