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临沂恒金置业有限公司、济南世纪嘉阳贸易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983执异152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临沂恒金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MA3CHAFH8D,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恒大华府售楼处。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济南世纪嘉阳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7574571091,住济南市历下区解放东路27-9号4搂405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华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沂蒙路454号A-1号楼5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华泰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沂蒙路454号**大厦A-1号楼6层601室。 法定代表人:**强,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三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肥城市仪阳乡驻地。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新大地环保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肥城市仪阳街道办事处吉山大街东朝阳路北14幢,15幢,16幢,17幢。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济南世纪嘉阳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临沂恒金置业有限公司、山东华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华泰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山东三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新大地环保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异议人临沂恒金置业有限公司对本院冻结其临商银行金泰支行的账户(账号:8182********)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临沂恒金置业有限公司称,异议人在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泰支行开设的劳务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用于应急支付临沂恒大翡翠华庭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以及根据人社部发[2020]93号第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查封、冻结或者划拨相关单位银行账户资金时,应当严格审查账户类型,除法律另有专门规定外,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查封、冻结或者划拨两类账户资金。”该账户为工资保障金专户,应当依法解除查封,故请求法院依法解除对异议人名下临商银行金泰支行的账户(账号:8182********)的查封。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济南世纪嘉阳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临沂恒金置业有限公司、山东华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华泰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山东三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新大地环保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2022年7月8日,本院作出(2022)鲁0983民初302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临沂恒金置业有限公司等名下银行账号存款20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2022年7月28日,本院依据上述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临沂恒金置业有限公司在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泰支行账户(账号8182********)内的存款200万元。 异议人临沂恒金置业有限公司围绕异议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临商银行印鉴卡复印件,载明涉案账户户名临沂恒金置业有限公司,账户性质为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2、甲方临沂恒金置业有限公司、乙方临沂市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领导小组办公室、丙方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泰支行分别于2017年5月12日、2017年8月28日、2017年12月1日等日期签订的《临沂市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三方协议》复印件若干,用于证明涉案账户系临沂恒金置业有限公司在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泰支行处开设的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专户,专款用于应急支付农民工资。 本院认为,专用账户是对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应保证农民工工资的专款专用。国务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根据异议人临沂恒金置业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异议人临沂恒金置业有限公司在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泰支行处开设的账户(账号8182********)为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本案涉及纠纷系申请执行人济南世纪嘉阳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临沂恒金置业有限公司、山东华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华泰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山东三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新大地环保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非特定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的原因而冻结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综上,异议人临沂恒金置业有限公司提出异议的理由成立,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异议人临沂恒金置业有限公司在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泰支行处账户(账号8182********)的冻结。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邓 鹏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刘彤彤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