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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某某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山东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392民初4225号 原告: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某某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山东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某,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 原告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某某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27日立案。原告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某某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某某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某某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