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群宇翔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浙江群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某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983民初5909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江西省高安市。
被告:浙江群**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中心大道********。
法定代表人:**某,该公司经理。
被告:**某,男,汉族,浙江省临海市人,住浙江省临海市。
本院2020年9月25日作出的(2020)赣0983民初5909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浙江群**建设有限公司、被告**某银行存款740000元及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财产。现原告***申请撤销对被告浙江群**建设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账户36×××58、中国工商银行12×××33)、**某(浙江民泰商业银行62×××37、中国工商银行62×××21、温州银行62×××33)的查封、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浙江群**建设有限公司的中国银行账户:36×××58、中国工商银行账户:12×××33;被告**某的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账户:62×××37、中国工商银行账户:62×××21、温州银行账户:62×××33预以解除冻结。
审判员  黄春根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