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群宇翔建设有限公司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浙1002民催8号

申请人:浙江群宇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陶家里小区7幢东5、东6一层、二层。

代表人:虞选群,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浙江群宇翔建设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2月1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号码为00100041/21372216、票面金额5万元、出票日期2015年12月15日、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之日起1个月、申请人浙江群宇翔建设有限公司、收款人浙江省青科教发展有限公司、付款人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分行营业中心的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浙江群宇翔建设有限公司有权向付款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谭阳

代理审判员 肖蕾

代理审判员 牟林

二〇一六年五月四日 

代书 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