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鑫建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鑫建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84民初4559号
原告:河南鑫建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紫荆山路东、陇海路北世纪联华超市广场B座1单元18层1806号。
法定代表人:崔建立,总经理。
被告:河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新乡楼村精细化工新材料专业园区经三路路西。
法定代表人:王彩云。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玉新,河南启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鑫建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原告河南鑫建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鑫建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鑫建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由原告河南鑫建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云锋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