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建仓储装备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融邦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聊城市月青汽车用品有限公司、山东华建仓储装备科技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鲁1502民初1124号
原告山东融邦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聊城市月青汽车用品有限公司、山东华建仓储装备科技有限公司、金瑞物流产业园有限公司、山东华建环保装备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省聊城会晟农业机械有限公司、聊城市鼎阳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金瑞中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华建中能(北京)能源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金瑞(京山)置业有限公司、鑫鹏(京山)置业有限公司、金瑞(京山)商业服务有限公司、通辽市华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聊城市华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华建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王立、刘杰、刘栋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3月15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1年3月15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山东融邦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髙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融邦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7199元,减半收取计3599.5元。
审 判 长  王英杰 人民陪审员  刘 锐 人民陪审员  吕 军
书 记 员  王凤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