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502民初957号
原告:山东宇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新城街道新城路88号,***知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华建仓储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高新区黄河路3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男,1978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东阿县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宇兴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华建仓储装备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0日立案。原告山东宇兴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通知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以双方庭下达成和解未有,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宇兴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