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502民初2857号
原告:聊城市恒建节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黄山北路阳光逸墅4幢1号商业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MA3CCQ9T44。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山东华建仓储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黄河路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680670218A。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聊城市恒建节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华建仓储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明确表示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聊城市恒建节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