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681执保1298号
申请人山***吊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桓台县柳泉北路1877号天齐汽车博览园11号楼3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MA3BYQDM1U。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华建仓储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高新区黄河路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680670218A。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鲁1626民初41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便于案件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82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二、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起止时间见本院相关法律文书)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
附: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