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建仓储装备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华建仓储装备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502执88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山东华建仓储装备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华建仓储装备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案,聊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聊高开劳人仲案字【2020】第074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山东华建仓储装备科技有限公司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山东华建仓储装备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2665.47240元;扣留、提取其可供执行的收益;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