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耀建设(福建)有限公司

中耀建设(福建)有限公司与福建龙浩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802民初880号
原告:中耀建设(福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经济城386号,公民身份号码913503006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冠莆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福建龙浩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石竹街道棋山村天翔凯旋城2号楼8层809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1MA323GJW7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中耀建设(福建)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龙浩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原告中耀建设(福建)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欲庭外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耀建设(福建)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48元,减半收取计1524元,由原告中耀建设(福建)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罗婷婷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如(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