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904民初1642号
原告:遂宁市顾恒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遂宁市船山区龙凤镇永石桥二社。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四川贤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耀建设(福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经济城38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遂宁市顾恒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耀建设(福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立案。原告遂宁市顾恒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遂宁市顾恒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遂宁市顾恒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66元,由遂宁市顾恒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曾涛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