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耀建设(福建)有限公司

青岛华海环保工业有限公司与中耀建设(福建)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211民初7840号
原告:青岛华海环保工业有限公司。
被告:中耀建设(福建)有限公司。
原告青岛华海环保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中耀建设(福建)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青岛华海环保工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减半收取计262.5元,由青岛华海环保工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曾繁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