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新华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美维纳木制品有限公司、江西省城市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6民初9990号之二 原告:佛山市美维纳木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道永丰村工业区中路51号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MA55KN7B7E。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顺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顺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省城市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解放东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70550820XT。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6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 被告:**开,男,1978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被告:佛山市新华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道办事处红岗社区居民委员会甘源四街一巷18号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75789590X5。 法定代表人:**开。 被告:欧阳杰齐,男,198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被告:***,男,1963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宇彤,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佛山市美维纳木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省城市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开、佛山市新华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欧阳杰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7日立案,原告佛山市美维纳木制品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美维纳木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佛山市美维纳木制品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杨 虹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