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佛山市新华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604执保3375号
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社区居民委员会东平新城文华南路8号保利商务中心3座1-9号商铺及201-206房,3层-4层,15层-2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8935304032。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姹,均系广东豪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佛山市新华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道办事处红岗社区居民委员会甘源四街一巷18号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75789590X5。
法定代表人:**开。
被申请人:**开,男,汉族,1978年12月21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诉被申请人佛山市新华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1)粤0604民初34187号],申请人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新华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开的银行存款223727.1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佛山市新华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开的银行存款223727.1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639元,由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欧阳云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