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新华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汾江支行、佛山市新华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604执保888号 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汾江支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汾江南路32号一区二座P1-P11号及三座P5-P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8935479776。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汾江支行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文偲,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职员。 担保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汾江中路1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8935299478。 负责人:***。 被申请人:佛山市新华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道办事处红岗社区居民委员会甘源四街一巷18号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75789590X5。 法定代表人:**开。 被申请人:**开,男,汉族,1978年12月21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被申请人:**芝,女,汉族,1986年6月6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 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汾江支行诉被申请人佛山市新华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开、**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2)粤0604民初6065号],申请人于2022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新华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开、**芝的银行存款788209.69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担保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汾江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佛山市新华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开、**芝的银行存款788209.69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4461元,由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汾江支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咏梅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