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606执275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
被执行人:佛山市新华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道红岗社区居民委员会甘源四街。
法定代表人:**开。
被执行人:**开,男,1978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原告***与被告佛山市新华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0606民初149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一、被告佛山市新华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于判决佛山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69650元;二、被告**开对上述第一项判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四、案件受理费为5273.3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51.11元,由被告佛山市新华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开负担5022.21元,被告佛山市新华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开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一并支付。因义务人佛山市新华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开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冻结被执行人佛山市新华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8011××××5907的存款限额62504.34元,冻结期限一年,自2021年3月3日起至2022年3月2日止,如需续冻,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交申请;扣划上述账户中的存款金额3058.88元,扣划款扣缴本案执行费2529.44元后,余款816.94元退付申请执行人;
2、本院(2020)粤0606执8780号案扣划被执行人**开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的存款金额共计13447.52元;扣划被执行人**开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的存款金额2112.48元;扣划被执行人**开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金额32.19元;扣划被执行人**开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的存款金额81.69元;
3、本院(2020)粤0606执8780号案查封被执行人**开名下的车牌号码为粤X4××××号的车辆,于2020年11月6日在本院京东网司法拍卖(变卖)网络平台举行公开拍卖,并最终以147000元的价格成交;
4、本院(2020)粤0606执8780号案查封被执行人**开名下的位于佛山市顺德区××××的房产(房地产权证号为0××5),于2021年1月26日在本院京东网司法拍卖(变卖)网络平台上举行公开拍卖,并最终以2155000元的价格成交;
5、本院(2020)粤0606执8780号案查封被执行人**开名下的位于佛山市顺德区××××的房产(房地产权证号为××),于2021年1月26日在本院京东网司法拍卖(变卖)网络平台上举行公开拍卖,并最终以4905000元的价格成交;
因执行款不足以清偿被执行人**开的所有债务,本院依法制作(2021)粤0606执2757号之一《关于被执行人**开、***执行款的分配方案告知书》的分配方案告知书对上述执行款进行分配,本案申请执行人依法受偿68824.44元;
6、本院另案冻结被执行人**开在××××股份合作经济社的农村股权,因暂未有分红款,本院未能实际扣划;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债权尚余100364.8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除上述扣划款及分配款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粤0606执275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佛山市新华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开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姜 辣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