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光原电气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市光原电气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兵民申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乌鲁木齐市光原电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3734463207Y,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青峰路297号雅山郡小区18号楼4层7-8号。
法定代表人:秦志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霞,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
再审申请人乌鲁木齐市光原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原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中级人民法院(2021)兵05民终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光原公司申请再审称,1.一、二审庭审中,光原公司对***提供落款时间为2020年2月12日的《经济技术签证》提出质疑,要求***解释如何在疫情隔离期间让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同时在《经济技术签证》上签字盖章,但法院对光原公司的质疑不予采信,确认了该份证据的真实性。2.***提供的《分部(子部分)工程报验表》及《铁塔基础及接地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系伪造,法院未予查实。2019年6月17日,光原公司与***签订《工程施工承揽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系铁塔基础施工及接地。***提供的《分部(子部分)工程报验表》及《铁塔基础及接地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均没有具体落款日期,只载明为2019年。***完成铁塔基础34基中的20基制作接地,14基未制作接地。在34基铁塔尚未全部施工完毕时,***却取得施工项目的验收合格报告,不符合常理。3.***提供的《经济技术签证》《分部(子部分)工程报验表》及《铁塔基础及接地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均来源于博乐博能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博能公司),光原公司对上述证据提出质疑,但一审法院未严格审查该组证据。二审庭审中,光原公司提供了加盖有博能公司印章的复工通知,证明在***取得验收报告时,涉案工程并未全部施工完毕,但二审法院却以复工通知不属于二审新证据为由未予采信。光原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提交意见称,1.光原公司在起诉博能公司主张要求支付欠付工程款一案中,使用了***提交的证据。2.2020年疫情期间未完全禁止工作,必要的工作仍然继续,并且一、二审法院也向相关部门核实过情况。3.***提交的《铁塔基础及接地分布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和《分布(子分部)工程报验表》上有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签字并盖章,光原公司并未在一审中申请鉴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光原公司是否应向***支付工程款及数额如何认定。根据查明的事实,2019年6月17日,***与光原公司签订《工程施工承揽合同》,光原公司将其从博能公司处分包的第五师2016年新增农网改造升级八十九团三连110KV输电线路铁塔基础施工及接地工程分包给无施工资质的***施工,光原公司与***之间的《工程施工承揽合同》因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光原公司认可***系实际施工人并对涉案工程进行了施工,且光原公司与博能公司在另案中就支付欠付工程款的事宜达成调解协议,由博能公司向光原公司支付欠付的工程款,故***有权向光原公司主张欠付的工程款。光原公司对铁塔基础的工程量为700.68立方米无异议,但认为涉案工程不是***完成全部施工。根据***与光原公司签订的《工程施工承揽合同》第2条工程施工范围及内容的约定,合同约定工程范围为铁塔基础施工及接地,光原公司主张涉案工程并非***全部施工,但未能提交证明由第三方实际施工的相关证据,故其该项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关于光原公司主张《经济技术签证》、2020年1月16日《2016兵团第五师农网升级改造项目89团三连110KV输电线路工程工程量确认单》《铁塔基础及接地分布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和《分布(子分部)工程报验表》系伪造的问题。因***在一审中提交的该组证据均是原件,该组证据上有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建设单位的签字及盖章,光原公司亦未能提交证明该组证据系伪造的相关证据,故其该项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光原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乌鲁木齐市光原电气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徐   鸿   莉
审判员 罗   婷   婷
审判员 米合巴努尔阿不都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田   晓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