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兵9001民初9582号
原告:乌鲁木齐市光原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青峰路297号雅山郡小区18号楼4楼7-8层。
法定代表人:秦志毅,系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霞,女,1977年5月16日出生,汉族,系乌鲁木齐市光原电气有限公司员工,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被告:***北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北泉镇北泉路299-F号。
法定代表人:罗宁,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丽,新疆卓鼎熙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乌鲁木齐市光原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北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乌鲁木齐市光原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诉讼费65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 周艳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腾